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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明确:5种情形视为不合理低价游

2015-10-02 20:38编辑:采集侠人气:


  9月30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首次以文件形式定义了什么叫“不合理低价游”,并明确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的标准。根据意见,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即属于“不合理低价游”。

  意见还公布了对“不合理低价游”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标准:一是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二是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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